掉落的電纜線釀事故所有人責任大了
2017/3/29 21:53:11點擊:
掉落的電纜線釀事故所有人責任大了
案情回放:2013年8月15日,梁某駕駛摩托車經過桐鄉石門鎮一個路口時,與橫在道路中間的一條電信電纜線發生刮擦,導致其撞到邊上房子造成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自己受傷,且血管瘤出血,在醫院治療了一個多月。事故發生后,梁某要求電信公司賠償損失,但具體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為此,梁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桐鄉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梁某提供了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此次交通事故電信桐鄉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而電信公司提出其血管瘤出血與交通事故無關聯性,不愿賠償這部分的醫療花費。
經鑒定,梁某本次醫療費用中交通事故參與度為70%。桐鄉法院審理后,判決電信桐鄉公司賠償梁某醫療費、誤工費、修理費等各類損失總計23952.79元。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該電纜線屬于電信桐鄉公司所有,交警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可見正是由于電信桐鄉公司未盡到所有人的管理義務,導致梁某在正常行駛過程中被掉落的電纜線刮擦而造成了其車輛受損、人受傷的情況。另外,電信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沒有過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鑒定意見,法院遂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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